赣市府办字〔202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严格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项目命名应遵循《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命名规则及工作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涉密项目除外,抢险救灾项目可在实施后补办赋码手续)。未申请项目代码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规划、预算审核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在不影响项目其他审批前置要件办理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地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简化相关内容,明确关键要素,编制统一格式文本(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订模板)。其中50万元以下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地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格式文本的内容,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易文本,按程序报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实施打捆审批。推行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允许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第四章 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生工程,应主动公开工程建设计划和验收标准,鼓励群众参与项目验收,提升工程验收质量。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对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无故拖延竣工验收、未按合同履约、验收把关不严、串通虚增工程量、工程质量差、抬高工程造价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的项目应形成电子档案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业主代表等现场人员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签字确认,严禁以不符合实际工作量的工程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额,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项目未纳入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的,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报批、建设、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推进项目管理,负责可研报告审批、指导协调招投标等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由承接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决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卫健、生态环境、林业、行政审批、民政、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审批,以及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项目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推动工作职责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并通报曝光。对同一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实施多个项目的,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中介超市等平台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施,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市各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等平台,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依托全省统一的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及相关行业监管等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善行业部门在线监管功能,为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提供在线监督通道,构建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应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赣服通”、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等各类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与舆论监督。积极探索项目违规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激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对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造成财政预算资金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纠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赣州市本级项目、县属国有企业项目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管理。各地各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细则或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编审:巫仁辉 曾莉
监制:朱 富 尹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