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从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一)石阡县佛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阡县鸳鸯湖国家级湿地公园、石阡县温泉群落风景名胜区、石阡县五峰山省级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全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除上述区域外,全县所有森林及距林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管理区和林农结合部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五类人员”(痴、呆、傻、聋、哑)、7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监管不当造成火灾的,由监护单位和监管人负责。
五、林业、应急、公安、农业农村、民政和文旅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职尽责,护林员要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六、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大森林防火禁火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四、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县消防大队:119
县公安局:110
石阡县森防指:0856—7622119
石阡县林业局:0856—7652119
此令。
石阡县总林长:田运栋 曾奕辉
2024年10月
来源:石阡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