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审判,陈水扁又“逃”过了……

时事   2025-01-10 13:10   福建  

“犯罪之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决陈水扁免诉。可上诉。”


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被指控于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熏买官案涉嫌洗钱,台北地方法院认定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决免诉,遭台“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台北地院日前更一审仍判决免诉。



综合台媒报道,陈水扁、吴淑珍夫妇被控收受陈敏熏1000万元新台币贿款,帮陈敏熏取得台北101董事长位置,陈水扁夫妇分别被依贪污罪判刑8年定谳。台“高等法院”审理时,认定陈水扁是洗钱共犯,由检方重新调查。台北地方检察署侦办后,依“洗钱罪”起诉陈水扁。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期间,因陈水扁身体原因,裁定停止审判。去年5月,台北地方法院认定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决免诉。检方则认为判决程序有瑕疵等理由提起上诉。台“高等法院”认为,原审以追诉权时效完成,即作出免诉判决,其诉讼程序难认妥适,发回更审。


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审认为,陈水扁被诉涉犯“洗钱罪”,“法定刑期”为5年,依照修正前“刑法”规定,此案追诉权时效期间10年。因审判不能进行而停止期间2年6个月,合计12年6个月;再加计检察官行使追诉权期间4年1个月12天、北院行使追诉权期间3个月18天,共计16年10个月30天,犯罪之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决陈水扁免诉。可上诉。


台北地检署对此表示,待收受判决后,研议是否再上诉。



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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