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典型案例
1.焚烧校园垃圾引发森林火灾。2022年9月10日,肇事者朱某在横峰县第二中学操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枯枝落叶垃圾,未等明火完全熄灭便离开,焚烧垃圾的火星随着风势吹上山脚引发森林火灾,森林受灾面积467亩。
处罚结果:肇事者朱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期1年执行,赔偿岑郊村9.6万元,协商补偿岑山森林公园生态补偿金10万元。县直单位、街道及学校多名党政干部被组织处理。
2.电网短路引发森林火情。2022年9月19日,肇事者罗某某在横峰县葛源镇上坑源林场因私架电网,非法狩猎,导致电网短路引发火灾,受灾面积2.8亩。
处罚结果:肇事者罗某某被葛源镇派出所刑拘,罚款10000元;未尽职责护林员罚款400元。
3.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2022年9月22日下午,广丰区桐畈镇深坑村村民吕某,私自在自己地里焚烧高渠秆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78.4亩。
处罚结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广丰区公安局采取刑事拘役3个月。
4.林区吸烟引发森林火情。2023年3月9日1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姚某贵在玉山县双明镇梨园村自家农田种植芋头,后坐在农田田埂上抽烟,因将没有熄灭的烟头丢在田埂上,致使田埂上的杂草引燃,引发森林火情,受灾面积约50亩,附近一座鸭棚被烧毁,经鉴定评估火灾损失为250800元。
处罚结果:2023年9月28日,经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姚某贵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用250800元。
5.祭祀引发森林火情。2023年4月8日上午,弋阳县漆工镇仙湖村涂家组村民刘某在祭拜祖先时烧纸点香不慎引发山火,过火面积9.8亩,火烧迹地为低效杉木疏林地。
处罚结果:漆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失火者刘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3000元。
6.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情。2023年4月18日,广丰区公安机关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余某国于3月5日至4月10日期间,先后7次故意在广丰区五都镇双桥村、塔山村、王家畈村、东升林场等村居山场用打火机点燃铁芒萁和茅草等植物,引发森林火情,过火有林地面积35.39亩。
处罚结果:2023年7月27日,经广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余某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7.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情。2024年2月12日,横峰县龙门畈乡宜兴村村民祝某某(7周岁)随父母到龙门畈乡下坊村山口组外婆家走亲戚。下午14时左右,祝某某独自一人到刘家榨山场脚下游玩,因违规燃放鞭炮,不慎将小鞭炮扔到山边的草丛中,从而引发了火情,过火面积约50亩。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祝某某父母进行了批评教育,处罚25000元,并在宜兴村、下坊村山口组分别防火宣传巡逻10天,同时要求其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对该片区护林员宁某某处罚1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
1.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大案件。
2.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上饶林业
编辑:陶银华
审稿:崔招金
监审:谢龙天 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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