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市住建局印发《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全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进一步调整,涉及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非本省户籍重点用人企业引进人才等。《通知》即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政策,有效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需求矛盾,并充分发挥洋浦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样板间”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儋州洋浦人才聚集高地,促进环新英湾区域产业集聚发展,有效满足环新英湾区域重点用人企业人才住房需求。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儋州(洋浦)申购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一是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在提出申请时已在我市落户,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二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在本市稳定就业生活的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儋州(洋浦)申购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一是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55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满2年。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同期内在我市居住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证明材料,作为在我市连续2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55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满6个月未满2年的,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至少2年期从业服务年限承诺书,作为在我市连续2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二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非本省户籍的重点用人企业引进人才条件:需同时满足本市《加强重点用人企业服务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缴纳社保和承诺服务年限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可在儋州(洋浦)申购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鼓励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团购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阶段性居住问题。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年限后,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可定向向符合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条件的承租职工配售。
编辑:李佳峰 审核:陈钟鹏
点点点,“赞”和“在看”都在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