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平县人民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第十五期)
被执行人:王*贞,男,1995年10月01日出生,住东平县银山镇。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51001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3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贞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王*贞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刘*福,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银山镇,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60115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福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10日
被执行人:潘*香,女,1972年03月06日出生,住东平县老湖镇,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20306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潘*香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潘*香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韩*路,男,1964年11月01日出生,住东平县新湖镇,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41101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路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韩*路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10日
被执行人:刘*,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州城街道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91125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3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10日
被执行人:申*强,男,1970年03月16日出生,住东平街道,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00316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923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申*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申*强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10日
被执行人:王*,女,1998年11月05日出生,住东平县大羊镇。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81105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923民初19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王*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赵*,男,1993年06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30620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赵*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10日
被执行人:刘*,男,1994年06月13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40613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10日
被执行人:李*进,男,1975年02月06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50206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进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李*进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10日
被执行人:李*兰,女,1975年04月06日出生,住东平县沙河站镇,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50406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兰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李*兰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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