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公安局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开展保护耕地安全“金风行动”

政务   2024-10-10 17:06   四川  

为全面加强公安机关耕地保护基础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毁坏耕地(黑土地)犯罪,近日,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转发了《四川省守护耕地安全“金风”行动工作方案》,在全州部署开展守护耕地安全“金风”行动。

行动方案指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州决策部署,打击违法犯罪、保护耕地安全,是全州公安机关肩负的重要政治任务。开展保护耕地安全“金风”行动既是当前紧要工作,也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长期任务。要紧盯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聚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为牵引,以建立公安牵头、部门联动的生态警务机制为支撑,全面加强公安机关耕地保护基础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耕地犯罪,努力以更高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行动方案明确,要全面加强基础摸排,深入开展打击破坏耕地犯罪专题调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掌握全州国土空间规划中“三区三线”划定、耕地底数及利用现状等情况,夯实公安机关服务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工作。要聚焦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黑土地保护重要区域,利用走访摸排、联合巡查等形式,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广泛搜集案件线索,对近年来全州违法占用耕地的线索进行全面核查,要落实最严执法要求,对获取犯罪线索一律落实核查,对主管部门移送案件一律第一时间依法受理审查,对重点案件一律逐级挂牌督办,对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一律依法移送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线索一律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行动方案要求,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性打击整治,切实增强工作的精准性、时效性。要严格规范执法,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对涉耕地(黑土地)犯罪“零容忍”。要密切部门协作配合,将打击和防范涉耕地(黑土地)犯罪纳入生态警务机制建设的重点任务,推动形成部门联动工作格局。要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事例,强化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切实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本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二条规定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典型案例

泸定县某砖厂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年9月泸定县公安局根据泸定县自然资源局移送的犯罪线索侦办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经查,2018年8月31日泸定县国土局批准某砖厂临时用地28.572亩,期限为两年,但该砖厂未严格按照批地面积使用,采取少批多占的方式占用土地。经测量和鉴定,该砖厂超审批占用土地面积12.068亩,另在马桑坡非法取土,涉及耕地面积18.65亩,取土总挖方量约12万余立方米,造成取土点土壤肥力等级降低,农业或林业生产条件和生态功能严重毁坏。

该砖厂实际管理者唐某、舒某,在砖厂建厂和生产期间直接参与砖厂建设和矿山取土的管理工作,对砖厂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采矿取土造成土地破坏负有重大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审理,泸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舒某有期徒刑1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的刑罚处罚。


编辑:宋超
责编:杨志军
审核:陈有伟
审定:李晓霞
信息来源:森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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