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务   2024-12-25 17:32   山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2020年12月5日,昌邑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委会议通过并发布《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

1.北侧界线

自都昌路与院校街交界处开始,沿院校街北侧路牙石向东至滨河西路。

2.东侧界线

自院校街与滨河西路交界处开始,沿滨河西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同大街。

3.南侧界线

自滨河西路与同大街交界处开始,沿同大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都昌路。

4.西侧界线

自同大街与都昌路交界处开始,沿都昌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院校街。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一)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及我市贯彻实施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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