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这是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首次修订。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位置。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应当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
科学普及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公布施行已逾22年,对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从2001年的1.44%提升至2023年的14.14%,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从2012年的第34位上升到2024年的第11位。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科普事业蓬勃发展,但还存在对科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性不强,高质量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科普队伍建设滞后,科普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等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科技部部长阴和俊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
针对这些科普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并新增“科普活动”和“科普人员”两章,从现行的6章34条增加到8章60条。修订草案结合科普领域改革发展实际,将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科学教育是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重要任务。修订草案把科学教育作为科普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科普责任进行了细化,如高等学校应开设科技相关通识课程,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中小学校应完善科学教育课程和实践活动,激发学生科学兴趣,培养科学思维、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加强科学启蒙教育,培育、保护好奇心和探索意识。
科普的高质量发展需要高素质的科普人才。修订草案提出,健全科普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实际上,全国已经有18个省启动了科普类职称评审工作,中国科协也从2023年起在中央在京单位试点开展了科普专业职称评审工作。”11月6日,中国科普研究所所长王挺接受科普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
当前,科普已成为互联网热点,但科普信息良莠不齐的现象也给公众带来困扰。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鼓励新颖、独创、科学性强的高质量科普产品创作。同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各类互联网传播平台应建立健全发布科普信息的科学性审核机制,不得发布伪科学、反科学信息。
“科学技术普及法的修订,是回应时代之变、中国之进、人民之需,也是进一步强化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基础。”王挺说。
文章来源:科普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