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有关规定,体育总局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此前发布的《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1〕131号)、《体育总局关于设立和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2〕192号)同时废止。
现将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24年10月24日
围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世界围棋公开赛、世界围棋大师赛个人、双人
前 8 名,团体前 3 名上场比赛的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世界围棋公开赛、世界围棋大师赛个人第 9-16 名;
(二)全国智力运动会(职业个人)、全国围棋锦标赛(个人)个人前 8 名;
(三)全国智力运动会(双人)双人前 8 名;
(四)全国智力运动会(职业团体)、中国围棋甲级联赛、中国女子围棋甲级联赛团体前 4 名且达到上场率和胜率的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智力运动会(职业个人)、全国围棋锦标赛(个人)个人第 9-16 名;
(二)全国智力运动会(职业团体)、中国围棋甲级联赛、中国女子围棋甲级联赛团体第 5-8 名且达到上场率和胜率的运动员;
(三)全国围棋锦标赛(少年儿童)少年组、全国围棋定段赛(少年组)、中国中学生围棋锦标赛(高中组、初中组)个人前 8 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围棋锦标赛(团体)男子乙级、全国围棋锦标赛(团体)女子团体前 8 名且达到上场率和胜率的运动员;
(二)全国围棋锦标赛(少年儿童)少年组、全国围棋定段赛(少年组)、中国中学生围棋锦标赛(高中组、初中组)个人第 9-16 名;
(三)全国围棋锦标赛(少年儿童)儿童组个人前 16 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前 8 名。
注:
1.可以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个人
男子个人、女子个人
(2)双人
混合双人
(3)团体
男子团体、女子团体
2.上述全国比赛个人各小项须至少有 17 人(对)、团体各小项须至少有 9 队上场比赛,方可
授予等级称号;省级比赛个人各小项须至少有 15 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单独明确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组别的,仅一个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上述全国比赛“达到上场率和胜率”是指团体项目上场比赛运动员上场率须达到 50%以上
且胜率须达到 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