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学术   2024-10-15 22:13   湖北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股东出资形式。它明确了股东在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资本时,不仅限于使用货币作为出资方式,还可以使用一系列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这一规定大大拓宽了股东的出资渠道,提高了资金和资源的利用效率。

1、出资形式多样性: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实物(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土地使用权、股权(即其他公司的股份)、债权等作为出资。这些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其价值可以被明确量化;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即这些财产在法律上是可以流通和交易的。

2、禁止出资的财产:尽管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具有灵活性,但并非所有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财产不得作为出资。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利用非法或不合规的财产来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评估作价与核实: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作价和核实工作。这是为了确保出资财产的真实价值和避免虚报或低估其价值。评估作价应公正、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特别规定,应遵照执行。

  来源:法律发言人,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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