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金牛区星星钢材商贸部申请执行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梁兴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梁兴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阆中市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张兴成申请执行苟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苟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苟均,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石滩镇塔溪寺村2组4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91216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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