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频繁发生牲畜进入城区公路、绿化沿线,造成部分花草树木被啃食、牲畜横穿马路、随意排泄粪便等现象,一定程度影响了交通安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10月31日,新宝拉格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4起散养牲畜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城区市容市貌环境秩序。
案情简介
01
马某在辖区内违法饲养牲畜一案
2024年10月31日16时48分许,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镇北外环路旁有散养羊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与羊群主人马某取得联系,责令其将羊群驱赶回家。该当事人多次被警告、批评与教育,但仍屡教不改,执法人员随即依法立案,对该当事人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马某表示不接受处罚。下一步,镇执法队将此案件移交至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今后的整治过程中,如当事人仍在城区内散养牲畜,不履行义务的,将此案件移交至相关部门,予以没收。
02
沈某在辖区内违法饲养牲畜一案
2024年10月31日19 时51分许,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夜间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塔泰小区东侧公园内有散养羊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与羊群主人沈某取得联系后,责令其将羊群驱赶回后,当场对该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罚款。
03
武某在辖区内违法饲养牲畜一案
2024年10月31日22时18分许,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夜间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旗交警大队办公楼南侧空地内有散养牛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与牛群主人武某取得联系后,责令其将牛群驱赶回后,当场对该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罚款。
04
李某在辖区内违法饲养牲畜一案
2024年10月31日23时,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夜间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旗石材展中心附近有散养羊群,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与羊群主人李某取得联系后,责令其将羊群驱赶回后,当场对该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罚款。
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编辑:魏剑卿)
(审核:兰春萍)
(监制:乔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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