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好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5号)、《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函〔2021〕5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禁止在勐遮镇辖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水果甘蔗等非短期经济作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的公告》文件精神,严禁永久基本农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不能实现一季粮食作物种植的土地流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长期占用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发展林果业。
二、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玉米等重点粮食作物的种植;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烟草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三、严禁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上不能实现一季粮食作物种植的土地流转。对于确需流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的农户,可采取委托托管等方式,由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实行耕地集中经营,也可交由村集体,签订协议托管经营。流转的耕地,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备案,并一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优先保障稻谷作物。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耕地季节性抛荒或长期抛荒的,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土壤污染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恢复原种植环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及《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函〔2021〕50号)等文件要求,自2023年11月起,勐遮镇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得新植水果甘蔗等非短期经济作物,11月前种植的水果甘蔗及非短期经济作物地块,本季收获后不允许再次新植。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的,尽快复耕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六、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勐遮镇综治执法队、勐遮镇自然资源所及各村委会要全面排查辖区水果甘蔗等非短期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地块性质。凡在勐遮镇辖区范围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甘蔗等非短期经济作物的企业和个人(包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必须于2024年11月底以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全面完成存量销号。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通告发布后仍然违法违规种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在耕地上种植稻谷作物,在耕地上种植稻谷作物的按照《勐海县促进稻谷生产、稳定稻谷种植面积奖补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本通告由勐遮镇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勐遮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编审 | 岩温扁龙 陈超
主编 | 戴镇宇
编辑 | 李文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