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类型、数量及特性等情况。
调查生产工艺、设备及运行情况。
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贮存与输移过程。
检查生产变动情况。
2. 污染治理设施检查
排污单位拥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
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不正常停运情况,是否按规程操作;
检查污染物处理量、处理率及处理达标率,有无违法、违章或直接排污的行为;
检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3. 排污口设置检查
检查污染物排放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设置是否规范。
4. 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检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5. 应急响应体系及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编制了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企业的用水量是否合理,用水工艺和设备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禁止和淘汰的范围,是否浪费水资源。
7. 设施的运行状态
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及运行管理情况,是否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8. 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
检查计量装置是否完备;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处理水量的需要。
核定处理水量与生产系统产生的水量是否相符。如处理水量低于应处理水量,应检查未处理废水的排放去向。
9. 废水的分质管理
检查对于含不同种类和浓度的污染物的废水,是否进行必要的分质管理;对于需进行预处理的生产废水,是否采取了预处理措施。
如水污染物中含有必须在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监测的污染物,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了采样监测点,是否在车间处理达标,是否将污染物在处理达标之前与其他废水混合稀释。
10. 处理效果
检查处理后的水质是否达到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是否 达到了规定的水平。
11. 污泥处理、处置
检查废水处理中排出的污泥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是否产生二次污染。
12. 污水排放口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位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的排污口 位于以上区域附近的,是否会对受保护的区域内的水体造成污染。
检查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设置是否超过规定数量。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
检查是否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仪,运行是否正常。
13.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计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 水排水系数进行估算。
14. 有毒物质排放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向水体和地下排放有毒物质。
15.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目测观察排放废水的表观性状有无异常,有无稀释、偷排行为。如有异常可进行现场测定或采样,或及时通知监测部门采样分析。
16. 排水分流
检查排污单位排水分流是否实行清污分流。
17.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流、贮存及处理。
18. 废水的重复利用
检查处理后的废水的回用情况,鼓励企业开展废水重复利用。
检查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锅炉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查环保设备的配套状况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排气口的林格曼黑度是否超标,如果超标则分析原因;检查除尘设备的运行状况,干清除是否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灰水的色泽和流量是否正常;检查灰水及灰渣的去向,防止二次污染。
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燃烧设备的设置、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的政策,用煤的含硫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大型燃烧设备是否有脱硫装置。
20.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粉尘的情况。
检查排放恶臭的情况。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检查煤场、料场、货场的防扬尘措施。
21. 消耗臭氧层物质
检查企业是否违反规定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
22.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系统:检查实际除尘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除尘器是否得到较好的维护,保持密封性;除尘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二次污染;处理后的烟气黑度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效果;检查气体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检查处理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的处理、处置情况。
23.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新污染源一般不允许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检查排气筒是否设置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污染物处理、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采样口、采样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规范。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和已投入使用的单台容量等于或大于 14MW(20 吨/小时) 的锅炉,检查是否安装了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仪。
24. 扬尘污染源
检查堆料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要求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了解生产工艺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规律、产生方式。
26. 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确定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了解其数量、处置方式及处置单位的资质。
27.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
露天贮存冶炼废渣、化工废渣、炉渣、粉煤灰、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检查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贮存设施或贮存场。
易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的固体废物,检查是否采取喷洒防尘等防治措施。
对于有毒有害等危险废物,检查是否设置专用贮存、处置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标志,边界是否采取封闭措施,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检查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28.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检查在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防扬散措施是否齐全。
检查固体废物的防渗漏措施是否齐全,贮存时是否设置人造或天然衬里,配备浸出液收集、处理装置。
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进行严格检查。检查处理、处置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危险废物是否有识别标志;在贮存、处置、运输中是否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控系统是否完善,监测计量装置数据是否连续完整。
29. 固体废物转移
对于发生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检查固体废物转移手续是否完备。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是否由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0.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鼓励和指导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检查产噪设备是否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产品;检查产噪设备的布局和管理。
32. 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
检查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擅自拆除或闲置。
33. 噪声排放
根据国家标准监测方法,进行现场监测,确定经治理后噪声排放是否达标。
34. 建筑施工噪声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情况进行申报,是否采取了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措施,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限制。接到居民举报,应及时检查处理。
35. 社会生活噪声
检查噪声产生单位边界噪声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END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固废处置利用专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是开展基础性、通用性、综合性标准化科研和服务的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
固废处置利用专委会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指导文件开展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整体规划部署,组织制定和持续完善建材行业专业标准体系;秉承创新的服务模式和个性化订制服务理念,积极响应国家鼓励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的号召,为建材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标准技术支撑。目前,专委会负责中建材协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推广应用实施、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标准化科学研究、合格检测、评估认证、宣贯、培训和解释、提供技术资讯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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