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飞通告

政务   2025-02-09 16:55   海南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禁止“无人机”等

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2025年2月12日,海口市将在万绿园及海口湾美源游艇码头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为确保群众人身和活动期间相关空域安全,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飞对象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在以下时段和地点内禁止飞行:


(一)禁飞时间:2025年2月9日00:00至2月13日00:00。


(二)禁飞区域:


1.坐标范围:以四个点(N20.019°,E110.2613°)、(N20.0639°,E110.2613°)、(N20.0638°,E110.333°)、(N20.0189°,E110.333°)围成的区域(附图)。


2.四点至范围:永万路以东、海秀快速路以北、南大桥以西、海甸五西路以南的合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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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活动等特殊需要,确需飞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并对无人机等航空器进行设备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对不遵守通告要求,在本通告禁飞区域上空擅自操控无人机飞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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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一审:唐甸阳

二审:萧海山
三审:陈娜
监制:高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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