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药品安全!​喀什地区公布6起典型案例

民生   2024-07-31 20:34   新疆  


喀什地区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喀什地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委、行署关于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紧盯风险防控,深化靶向治理,持续加强“两品一械”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案例1:喀什市某化妆品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3年10月,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喀什市某化妆品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贮存有54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共计9184(支/盒/瓶),货值金额39757.9元。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化妆品供应商资质、购进票据、进货查验台账、海关通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化妆品备案凭证、销售台账等证明文件,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1月,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阶次按照“一般”等级,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购进的化妆品、罚款11.93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2:伽师县某药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伽师县某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场所合格区货架上“贝稳牌胰岛素注射笔针头”“康利来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购进票据、产品注册证等证明文件,且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资质,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810.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4月,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全部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259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3:疏附县某牙科诊所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12月,疏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疏附县某牙科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场所操作区冰箱内药品“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进货票据及供应商经营资质,货值金额为64元;且在其经营场所操作区发现医疗器械“齿科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为:12元,已启用处于待使用状态。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1月,疏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76元、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4:英吉沙县某乡镇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4年3月,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乡镇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药房合格品区陈列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欧美宁牌替米沙坦片”共19盒,与其他合格药品混放,货值金额为254.2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过期药品使用记录、养护记录。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024年4月,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过期药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5:喀什市某化妆品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2024年3月,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喀什市某化妆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货柜上摆放有7个品种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香水)共计106盒,货值金额2016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合法资质、产品备案凭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以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罚款10080元的行政处罚。


06


案例6:麦盖提县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1月4日,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麦盖提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该诊所药房进门右手边货架第二号、第三号货柜中医用棉签、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纱布敷料等12种209包医疗器械已过期,货值金额共计241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医疗器械的养护、使用记录,其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3月,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图&文丨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编丨糖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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