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公〔2024〕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平远县大柘镇杞园村高坎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大柘镇杞园村(详见附件)。
二、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来源:平远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