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业企业火灾事故防控“十条硬措施”,加强企业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决定从即日起至2月20日,开展工矿企业电气线路火灾防控“十项自查”工作,请各企业对照以下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内容如下:
1.配电柜(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电器件不得安装在木板和可燃材料上;导线与电气元件间应采用螺栓连接、插接、焊接或压接等,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2.电气线路不应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当采用架空桥架敷设时,对易积灰易受油喷的桥架有必要采取防止灰、油喷入的措施。
3.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屋内明敷线路水平敷设时距离地面小于2.5米或垂直敷设时距离地面小于1.8米,应穿导管保护。
4.高温场所不宜选用普通聚氯乙烯绝缘电缆,60℃以上高温场所应按经受高温及其持续时间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耐热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绝缘等耐热型电缆。
5.生产区域配电箱、开关箱及用电产品、电线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仓库内照明灯具正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
6.丙类仓库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电气设备应设专人管理,从事电气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定期复审。
8.宜对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电气线路进行老化情况检查,并及时更换。
9.对停工后的车间、仓库,必须关闭设备设施电源,拉闸断电,并在配电箱处悬挂警示标识。
10.企业复工复产前应开展一次全厂电气线路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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