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门话题
一直广受战友们关注
近日,老班长注意到
全国多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陆续出台好政策、好做法
积极回应战友们的广泛关切
一起看看!
文件印发!
这市退役军人可享养老护理补贴
近日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
联合印发通知
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其中明确涉及退役军人
划重点
养老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
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
“三属”、在乡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事关退役军人养老,多地举措出台!
在广东深圳
首家区级退役军人康养中心
在盐田区招商观颐之家养老院揭牌启动
围绕退役军人多层次康养服务需求
打造温暖颐养安心老兵之家
不断提升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的
归属感、荣誉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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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拥军优属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我县双拥工作高质量发展,在全面落实中省市拥军优属各项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武胜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制定出台武胜县拥军优属十条措施。(本措施于202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一、浓厚拥军氛围
打造具有县域特色的双拥公园、双拥广场、双拥路、双拥街。各乡镇至少有一个双拥标志性建筑。各乡镇、各部门经常性开展双拥宣传工作,营造拥军崇军浓厚氛围。
二、注重荣誉激励
开展双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荐评选“最美退役军人”。为应征入伍军人举行欢送仪式并赠送乡情礼包,为当年退役军人举行欢迎仪式。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其名录载入武胜县地方志。
三、公共服务优待
现役军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县内公交车。县内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持本人优待证办理公交优待卡,免费乘坐县内公交车。县内汽车站设立专门通道(窗口)和候车专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及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待服务。县政务服务大厅开设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优先服务窗口,设置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优先标识。
四、医疗优待服务
县内公共医疗机构设置专用通道(窗口),现役军人持有效证件,退役军人、“三属”持本人优待证在县内定点优抚医院按分级诊疗享受挂号、就诊、取药方面优待服务。退役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医疗补助在定点优抚医院内实行“一站式”结算。
五、教育优待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学习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范围,给予生活补助。现役军人配偶系教育系统在编教师的,根据本人异地探亲实际需求,在寒暑假期间不安排值班。
六、养老优待服务
实行“巡访+互助”服务机制,县内年满60周岁以上退役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和“三属”,全覆盖纳入巡访互助范围。有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需求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县内公办养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免收床位费,其向养老机构支付的生活费、护理费不高于特困对象补助金额。
七、关爱帮扶服务
县内退役军人因重病、重残或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的,按程序向户籍地乡镇申请民政救助,同时可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救助。退役军人和“三属”家庭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县残联当年无障碍改造计划。
八、就业安置优待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设“线上+线下”就业服务窗口,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就业提供服务。县内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凡在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及以上荣誉或有专业特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岗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县内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九、创业扶持激励
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进行创业辅导,辅导课程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经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创业成功、资质验收合格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创业补贴。
十、强化体系职能
各乡(镇)长为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武装部长或分管副乡(镇)长为副站长,至少一名干部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更好地为辖区内驻县部队、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落实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制度,八一、春节等重要节日开展全覆盖慰问,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步提高慰问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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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更好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我市拥军优属工作,切实关心、支持、巩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部队战斗力显著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规划,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纳入党政军和领导班子工作政绩考核,列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军分区或人武部党委工作报告。
第二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全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部队教育方案,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广旅等部门的年度计划并落实。要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显著位置设立长久性双拥标语牌或雕塑。每年8月为全市拥军优属宣传活动月,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市干部群众的拥军优属意识,树立爱国拥军的良好风尚。
第三条 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创拥军优属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把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评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实验、安保警戒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支持部队和军事工程等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第五条 地方政府和企业要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等的正常供应,保证军供粮油品质和品种。
第六条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破坏军事设施的事件发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兼顾国防和军事需求,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得到落实。在地方各项建设开发中,凡涉及军事设施的,要与部队协商解决,不得强行开发。
第八条 深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拥军,支持部队住房、医疗、装备维修等保障社会化。搞好智力拥军,为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创造条件。要在师资、教材、场地、器材等方面为部队提供方便,协助部队搞好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第九条 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制度,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妥善处理军民矛盾纠纷。要从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矛盾纠纷给予合理解决。对重大军民纠纷,军地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调,妥善处理,确保军地双方安定团结。
第十一条 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帮助。
第十二条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健全军人军属和军队文职人员安置优待制度。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对经部队批准随军的军属,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置原则,采取转任交流、公开招聘、市场就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经济补助等方式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地解决就业问题。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当地公安部门应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市内各类企业对军人军属应优先安排上岗;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因人员富余需安排部分人员下岗时,原则上不安排军人军属下岗。对因企业破产而失业的军人军属,人社部门应协助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第十五条 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保障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落实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在报考相关院校时的降分录取(加分投档)。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
第十六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按自治区制定的全区统一标准发放。在本市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及进藏、进疆服义务兵役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属贺州市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每满6个月发放一次,并于2个月内发放完成。符合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条件的,增发部分按本市增发标准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同发放。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类型企业都应依照有关规定,主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军官及其随调家属、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对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用人通知不得拒绝接收安置。对不按期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军官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军官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在部队所任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政策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各有关部门在选点、征地、规划、建筑等方面要给予优先安排,并按照有关政策减免费用。
第二十三条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确定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及时调整各类优抚对象待遇及标准,按时按标完成各项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落实现行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待遇对象全覆盖,保障标准逐步提高,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落实社会公共优待服务。军人军属、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按我市公布的优待目录享受优先优待服务。各相关单位和组织应自觉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军人军属、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在落实军人军属、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先优待服务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公共服务场所对上述对象提供优先优待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军人军属、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享受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在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就诊时,凭证优先,并享受相关的医疗费用减免优待,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各级各类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服务纳入工作评价。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提供捐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为自费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提供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政府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可以依本人申请,实行集中供养。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按规定提供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老年退役军人和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支持光荣院、优抚医院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取得收入用于保障基本运转、维修改造、更新设备需要,提升集中供养服务水平。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第二十七条 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制度,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梯度保障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租金减免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减免标准。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大力推进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提供一站式申请受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建立拥军优属保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难、住房难、看病难”问题。要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在保证落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前提下,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工作组检查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或查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贺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贺政发〔2004〕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