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多人被罚!

文化   2024-09-20 18:05   河北  

唐山多人被罚

详情如下:

唐山多人被罚



近日,河北省公安厅网站最新消息,唐山市迁西县多人因非法种植罂粟被处罚,详情如下:



迁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公(三)行罚决字〔2024〕0328号


违法行为人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15日10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迁西县xxxxxxx村蒋xx家院中,蒋xx非法种植罂粟11株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检查笔录、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新唐山(ID:xts0315综合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x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1株罂粟。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迁西凤凰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迁西县公安局三屯营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迁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公(三)行罚决字〔2024〕0329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15日9时许,民警工作中发现:在迁西县xxxxxx村赵xx家前院,赵xx非法种植罂粟10株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检查笔录、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0株罂粟。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迁西凤凰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新唐山(ID:xts0315)综合整理

迁西县公安局三屯营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迁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公(汉)行罚决字〔2024〕0332号


违法行为人莫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15日13时许,迁西县公安局禁毒中队与xx派出所民警在迁西县xxxxxxx村联合踏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过程中,发现莫xx家院内菜地中种植有11株毒品原植物罂粟,并当场铲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及申辩、检查笔录及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莫x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1株罂粟。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迁西凤凰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迁西县公安局汉儿庄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迁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公(尹)行罚决字〔2024〕0333号


违法行为人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16日11时许,在迁西县xxxxxx村,你在自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7株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付x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7株罂粟。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迁西凤凰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迁西县公安局尹庄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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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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