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11月25日起执行

文摘   2024-11-20 10:3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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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4〕1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检验、数字影像服务12项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说明等要素(见附件)。


二、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实落地,务必于2024年11月2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五、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5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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