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消防救援机构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消防控制室8名值班人员未持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仅持有某中心制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某应用技术学校制发的《消防行业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两种证书均非国家认可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该单位存在安排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责令该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后该公司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培训考试并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司罚款2000元。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将消防设施操作员明确列为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和人社部颁发,加盖人社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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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 )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A.22米
B.24米
C.27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