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发布重要公告!事关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

政务   2025-01-07 16:49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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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经营主体

年度报告报送

公示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全市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s://he.gsxt.gov.cn),通过“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4年度报告。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个体工商户年报入口”,或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通过“网上大厅”报送电子版2024年度报告并公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报送年度报告。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s://he.gsxt.gov.cn),通过“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4年度报告。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鼓励经营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补报及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6日


编 辑 | 王翠娥 校 对 | 李文颇

编 审 | 叶 娟 监 制 | 李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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