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和路径的系统思辨
可轩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关于加快和促进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表述有五段文字:“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i]
这五段论述384个字,分别从成果许可、科研单位市场化转制、转化机制、转化平台、转化政策、转化人才、人才激励、成果管理、金融支持、科技保险等方面,对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了全面系统部署。这些部署,无疑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部门单位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重要遵循,是建立制定一切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政策、项目、平台和人才队伍等重要依据。
结合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载体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探索实践,本文主要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这一主题进行系统思辨,旨在梳理思路、理清方向、把握趋势、提供借鉴。
为什么要建立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分析我国科技创新链的普遍特征,我们发现,对应创新链不同环节,创新主体的定位不同、投入主体也不同,我国科技创新链存在明显的“死亡之谷”,如图1所示。
从图1可见,创新链全链条上,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产品研发、技术集成配套、中试熟化到商业化开发之间,在技术集成配套环节出现明显断链,并存在明显的主体缺位、投入缺失,因此被称之为“死亡之谷”。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技术集成配套环节属于典型的“出力不讨好”。对科研院校来说,这个环节申请不到科研项目,拿不到科研经费,发表不了高水平文章,申请不了专利,又因缺乏配套技术不能直接转化为能赚钱的产品,因而科研人员没有积极性去做。对企业来说,这个环节需要较大的投入去组装配套、熟化、产品化,需要承担上游科研成果不配套、难集成的风险,比起直接从国内外科研人员手里购买、转让的“拿来主义”方式来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而都不愿意去做[ii]。
简单来说,解决“死亡之谷”,就是解决“从1到10”的问题。“从0到1”是科学家在实验室解决的问题,主要产出是以试制产品形式出现的科技成果,或者与之相关的科技论文、专利、软著、著作、规范、标准、试剂、材料等。“从10到N”是企业家在市场上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让科技产品尽可能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成为直接消费品或下一生态层级使用的原材料。
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就是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通过搭建科学家与企业家共同研判、共同会商、共同开发的平台,让实验室的科技成果得到验证、评估、初试、培育和孵化,进而成为下一阶段企业大面积大规模量产的可靠成果、种子成果、潜力成果和成熟成果。
建立什么样的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当前,国内外各类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五花八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莫衷一是。纵观各类平台载体,毁誉参半,国外成功的多,国内成功的少;政府主导成功的多,市场机制成功的少。
分析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成功少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源头的成果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科研经费分配方式等“一边倒”以及科研成果评价、科技人才评价等“指挥棒”的问题,我们的科技成果主要产出是发论文、申请专利,与市场化距离比较远,因而从市场化、产品化、商品化角度看,90%以上的科技成果都属于“先天不足”、根本不可能转化的“僵尸”成果。二是平台的主体问题。凡是政府主导建立的平台载体,依靠的是财政经费、公共资源、政府权力,因而能办成办好,也能发挥作用,但缺乏可持续的后劲,缺乏市场化竞争的能力,也存在官僚机构现象和效率公平问题。市场化机制建立的平台载体,往往因为缺乏公信力、缺乏独立、权威、专业的机构和人才支撑,缺乏政府背书和资质认定,缺乏调动和统筹社会科技资源的能力,在市场大潮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作为求人办事的乙方往往举步维艰,受到这样那样的阻碍。
那么,面对我国科技创新“死亡之谷”,面对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把大量科技成果转化为有市场价竞争力的经济产品的迫切需求,到底需要建立什么样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本研究认为,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中,从科技成果转化的自身定位使命寻求其底层逻辑,进而寻求其思路与路径。
“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这是《决定》指出的最新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方向。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也有相应的规定,法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iii]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看,科技转化平台类型有大学科研机构研究开发平台、大学研究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公共研究开发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七种形式。应该说,概念验证平台、中试验证平台,都包括在上述七种平台之内,突出强调其目标定位、功能作用,体现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发展重点。
综上,建立什么样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结合调研和实践,本研究认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可以分为汇交评估型、集成孵化型、验证中试型三种类型(如图2)。
一是汇交评估型。主要功能是按照产业品类、产品种类、产业链条等维度,汇集全品类、全种类、全链条、各环节所有研究室、实验室出来的“从0到1”的科技成果,尽可能做到“一网打尽”“应有尽有”,并对其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筛选出可能有用的、有价值的成果,剔除可能无用的、无价值的成果。这一平台主要是解决成果来源的全面性、完整性、系统性,以及其成果本身的科学性、经济性、可行性、市场性等。中国农科院的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平台,还有一些大学科研机构举办的成果转移机构、技术孵化器等,基本都是这一平台类型。
二是集成孵化型。主要功能是围绕创新链、产业链打造集成链,“串珠成链”,把碎片化的、点状的成果,通过集成组装、配套熟化、改进优化,形成新的“从1到10”的可直接应用的科技成果。这一平台主要是解决成果碎片化、不配套的问题,通过集成创新、配套组装,孵化培育新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产品。农业农村部打造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以及前几年科技部打造的国家农业高新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基本都属于这一类型。
三是验证中试型。主要功能是对“从0到1”的实验室产品和部分“从1到10”的集成创新产品进行概念验证、中试验证,为下一步大规模产业化扫清障碍、提供原料、铺路搭桥。这一平台主要解决很多科研院校不愿干、干不好,很多企业也不愿干、干不了的中间环节问题,重点围绕项目的技术突破性、成果可转化性、未来市场潜力等方面进行验证或中试,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市场性,因此既要政府引导支持,又要企业投入主导。当前一些高校院所、企业主导建立或联合建立的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都属于这一平台类型。
怎么建好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应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具体来说,应坚持几个基本原则。一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该由市场主导的,政府不要伸手;该由政府引导支持并指导监管的,不能全甩给市场。二是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关系。国家层面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要有指导意见,有监管办法,有认定标准。对于怎么建、建什么、谁来建等,应尊重地方自主权,交给地方和市场去探索实践。三是处理好科学家、企业家和金融家的关系。科技成果都是科学家辛辛苦苦创新创造出来的,企业家投资都是一分一毛辛辛苦苦挣出来的,企业家既要尊重科学家的劳动,保护好知识产权,也要充分调动科学家参与转化的积极性,互利共赢;科学家不能抱残守缺,对企业做一锤子买卖,不管不顾企业拿到成果后的死活;金融家要在科学家和企业家之间把握平衡,在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科学共平公正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对于汇交评估型平台,重点要把握好两点:一是成果的甄别与真实性,二是评估的标准与权威性。这一平台有赖于庞大的、海量的科技成果汇集,有赖于专业的、客观公正的专家队伍,更有赖于平台工作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和市场营销背景,要具有像鹰一样的眼睛,具有投资分析机构的分析能力和水准。
对于集成孵化型平台,重点要把握好三点:一是牵头单位的战略领导和统筹能力,二是成果的甄别和集成能力,三是产品的预判和孵化能力。这一平台需要更高要求,需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建制化、体系化组织能力。企业、科研院所牵头来做,必须有政府的背书和强力支持,也要有政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对于验证中试型平台,重点要把握好两点:一是政府的引导支持必不可少,二是市场化运营机制必须有力高效。这一平台要求牵头或者参与企业,要有强大的市场分析、市场调度、产品组织和对外沟通协调能力。这个验证中试的目的,不是做公益性事业,而是直接为企业下游产业化、商品化打好基础、提供炮弹。政府给予引导和支持,可以抵消企业先期投入的成本和风险,可以为企业进行市场资源对接、其他地方政府资源衔接等提供便利条件,可以为企业寻求专业权威的专家团队和创新资源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i]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
[ii] 《基于创新链视角的中国种业发展困境及破解路径研究》,窦鹏辉,《农业经济问题》2023年第11期
[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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