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放回家充电省钱”
“我天天带回去充电一点事都没有”
……
停!
千万别存侥幸心理!
电动自行车及电瓶禁止入楼入户
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但近些年来因此发生的事故
可!不!少!
近日,呼和浩特市一名业主将电动自行车推入家中,不料车辆突发自燃引发火灾,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11月6日6时许,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环河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内某小区发生电动车起火事件,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在与消防队员的配合下有序组织救援并现场疏散群众,确保居民安全的情况下,迅速进入火场将明火扑灭。
经调查,涉事业主违反规定,私自将一辆折叠电动自行车推进家中卧室内存放,当日电动车在并未充电的情况下突发自燃,导致火灾发生。
消防部门最终确认,该事故为涉事业主个人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涉事业主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方提示:
正确、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
真的很重要
三令五申
“电动自行车
严禁进楼入户充电、停放”
请大家广而告之!
牢记以下安全指南
供稿单位丨环河街派出所
终审丨张广辉
复审丨徐有霞
初审丨贾德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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