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政务   2025-02-05 12:56   西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它事项遵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岗巴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2月5日

来   源:岗巴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编   辑:格   央

审   核:顿   珠

终   审:次旦央宗










投稿邮箱:gbrmtzx@yeah.net

每日接稿时间:(10:30—16:30)

岗巴县发布
新闻、宣传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