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沈阳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沈阳国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3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阳国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的“汆悦麻椒油”外包装箱上粘贴白色标签,印有“汆悦麻椒油 生产批号24060503 生产日期2024年6月5日”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生产的标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5日的“汆悦麻椒油”共计28箱,销售价格34元/箱,货值金额952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对涉案产品更换标注正确生产日期的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丹东臻麦原谷时代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4年8月8日,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丹东臻麦原谷时代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冷冻饮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76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0日,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造型间冰柜里存有6盒不同口味的冰淇淋,预凉间内有1台“CHEF3”万讯达牌冰淇淋机器和1台冷藏柜,机器上方和冷藏柜内存放有用于制作冰淇淋的巧克力豆、麦芽糖、草莓粉等原材料。经查,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食品类别为糕点类,无冷冻饮品类许可。当事人从2024年4月21日开始制作冰淇淋,以散装的形式销往各门店,货值金额为768元,违法所得为7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细河区大嘴麻辣四绝特味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6月18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细河区大嘴麻辣四绝特味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某辣椒精油辣味液体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13瓶某辣椒精油辣味液体调味料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辣椒精油1件(20瓶),购进价格为430元/件。截至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当事人已用完7瓶,2024年2月1日后使用了半瓶。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由于当事人无销售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超过保质期辣椒精油货值金额279.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盘锦市双台子区留恋鱼之蛙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8月6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锦市双台子区留恋鱼之蛙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用于生产食品的食品原料“内酯豆腐”8盒(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4月25日4盒、2024年5月4日2盒、2024年5月5日2盒,保质期7天)、“魔芋黑板”2袋(生产日期:2023年6月6日,保质期:6个月)、“青芥辣调味酱”1盒(生产日期:2022年2月6日,保质期:12个月)、“某高汤”1盒(生产日期:2022年3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予以扣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17.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编辑 ▏刘凌姝
校对 ▏柳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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