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变
提取公积金更方便了
多地发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一、浙江温州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需求
二、黑龙江大庆住房公积金政策有重大调整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居、服务民生的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优化新房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
缴存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提高到账户余额30倍,最高60万元。购买现售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总价按照网签合同备案价格确定。
温馨提示:本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支持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贷款额度提高到账户余额30倍、70万元。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的缴存人,贷款额度提高到账户余额40倍、70万元。
推行代际互助政策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父母、子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
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
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或其配偶,均可以作为借款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分为先还后贷和带押直转两种方式,借款人可自行选择。
支持缴存职工住房贷款需求
实行“提贷同步”“既提又贷”,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一次办结。
支持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大庆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大庆市缴存职工享受同等贷款权益。
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湖南长沙:8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变
职工家庭购买二手房和现房的,应在产权过户满1年且产权未注销时申请购房提取,提取时限顺延至产权过户满1年后的 24 个月内。办理了本套房屋住房贷款的,申请购房提取不受此条限制,职工家庭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
职工不得以配偶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外。
四、浙江嘉兴:优化部分群体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需求。
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为未获得本市户籍的缴存人;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二、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灵活提取。
在我市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且建缴满3个月的,在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按需灵活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账户缴存余额。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新变化
一、四川省成都市:7月5日起,公积金贷款支持“带押过户”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发布《关于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 进一步做好“带押过户”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7月5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带押过户”办理,卖方无需结清原贷款,买方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内容(上下滑动查看):
1.住房区域
拟交易住房所在的区(市)县,应已由我市住建部门提供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目前包括成都市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后期覆盖区域以住建部门公布为准。
2.贷款银行
买卖双方涉及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贷银行应已纳入我市住建部门“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名单,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具体以住建部门公布为准。
3.交易合同
买卖双方应达成一致,通过住建部门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系统进行住房交易,并签订对应版本的交易合同。
4.其他条件
卖方未结清贷款当前未逾期;
卖方贷款银行同意“带押过户”;
拟交易住房产权明晰、未被查封,除已为卖方贷款设立的抵押外未设立其他抵押;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二、福建省泉州市:即日起,纯商业贷款也能享公积金逐月还贷
根据泉州政务消息,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线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业务。
政策内容:
1.办理对象
已办理省内(除厦门外)建设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泉州公积金缴存职工,包括借款人、配偶、子女及借款人父母。
2.办理条件
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贷款已还款满2个月且无逾期;
距离上次其他类型提取间隔满1个月;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业务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应留足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申请人作为主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配偶无未结清公积金(组合)贷款或贴息(组合)贷款。
3.办理方式
线下柜台办理
住房公积金每个月应该交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每月的缴存金额主要根据员工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主要计算公式为:
员工月缴存额=公积金缴存基数x公积金缴存比例x2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条例看,要计算缴纳金额,就必须知道缴纳基数,在实际情况中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
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
非当年新入职,缴纳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其中,“上一年度”按照自然年计算。如2023年核定基数时,应计算2022年期间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公积金缴存基数跟社保一样,也有上限和下限,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度会发布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一般设定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二、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三、住房公积金基数与社保基数一致吗?
一般情况下,二者基数都是根据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应该一致,但是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存在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