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保定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本次政策调整围绕
一个总开关
六个方面提取政策
八个方面贷款政策
打出了一套“1+6+8”政策组合拳
调整前后分别是怎样的?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作为政策调控的总开关,有效管理和调控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性,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直付首付款”,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我市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一次性划转至该住房对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约定收款账户)。
◆调整前
购房者需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方可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申请支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需要个人负担自筹资金的压力。
◆调整后
购房者可以直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首付款直接支付给开发商,资金一步到位,手续便捷顺畅,免去垫付压力,节省申请环节。有效提升了购房者特别是预算有限的刚需职工的购房意愿。
◆调整前
第十四条 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调整后
第十四条 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调整前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期间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受理之日至贷款结清前,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
◆调整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办理或正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受理之日至贷款结清前,该套住房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调整前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职工账户的余额。
◆调整后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24年4月1日以后(含)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还可以提取自购房之月起24个月内的账户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
◆调整前
第十三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批准建造、翻建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调整后
第十三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批准建造、翻建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24年4月1日以后(含)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可提取自批准建造、翻建之月起24个月内的账户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
◆调整前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调整后
放宽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人范围和提取额度。将提取人范围从本人及配偶扩大到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将提取额度放宽为可提取自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月起 24个月内的账户余额。
“一取消、一拓宽、两放开
两提高、两降低”
◆调整前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展预售和现售商品房项目合作时,向对借款人提供贷款阶段性担保的单位收取保证金。
◆调整后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展现售商品房项目合作时,房地产开发单位同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后放款的,不再收取阶段性担保保证金,不再承担偿还贷款连带保证责任,购房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这样调整,可较大程度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和压力,后续开发企业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过去由于相关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制约,在二手房交易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先完成过户手续,再受理贷款手续。对卖家而言,需要承担先过户再收款的风险。
◆现在,经过我中心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实现了数据共享、电子签章、认证以及贷款要件的线上网签,业务系统得到优化升级,二手房交易贷款办理方式拓宽到了过户前也可受理公积金贷款,有效降低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进一步提高了购买意愿和成交率。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当前贷款尚未结清,可以以本人的名义申请商转公业务。当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75%时于次月1日启动放开恢复“商转公”业务。
◆调整前
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只有具备保定户籍的外地缴存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后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预警机制,适时对应调整异地贷款政策。当个贷率低于80%时(以中心公布上月末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准),保定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取消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调整前
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
◆调整后
根据个贷率变化将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12倍:①个贷率在80%(含)以上,余额倍数为10倍;②个贷率在80%以下,余额倍数为12倍。个贷率以中心公布上月末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准。计算可贷额度公式、缴存时间系数不变。通过调整计算贷款余额的方法,职工可以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从而更容易负担得起首付款比例较高的房产。
◆调整前
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以出生年月为准),同时不得高于抵(质)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调整后
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以出生年月为准)后5年,偿还贷款最高年龄不得超过男68周岁、女63周岁,同时不得高于抵(质)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两提高”政策的实施能更好地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也有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新购住房贷款利率已从2024年5月18日起执行,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的存量贷款利率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综合自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