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 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时事   2024-11-26 20:58   广东  








近日,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中了解到,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记者:陈聪

电白区广播电视台新媒体
编辑:杨荻
初审:何伟彪、郑伟添
:何明全
终审:吴伟孝

本微信平台部分图片与视频可能源于网络,如涉权属争议,联系即删。


掌中电白
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电白广播电视台精心为您打造微信公众平台,与您共同分享阳光,感受生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