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侏儒山人民法庭庭长谢燕临(左二)到侏儒山街新帮村农业合作社查看蔬菜大棚情况。李泽兮 摄
“感谢法官让我们顺利拿到了损坏大棚的保险赔偿金,帮我们渡过了难关。”近日,侏儒山街新帮村农业合作社负责人老李来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侏儒山人民法庭,向庭长谢燕临表达着谢意。
老李所说的案件,是一起涉农保险事故纠纷,该案源起于今年初的一场大雪……
“老李,这雪下得太大了,蔬菜大棚怎么样?”刚到年初,武汉便连降两天大雪,想着前几天才回访的菜企、菜农,谢燕临的心揪了起来。
“谢法官,这次的大雪把农业合作社的大棚都给压坏了,370个钢架大棚都受损了,我们已经向保险公司说明了情况,还对大棚受损情况做了航拍,菜民和菜企损失很大。”
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街是当地大棚藜蒿、西甜瓜等蔬菜瓜果作物的主要生产基地。连降的几场大雪造成合作社大棚严重损坏,保险公司在预赔了部分款项后,提出农业合作社可先自行修复大棚以保障农业生产,待修复后再来协商理赔。
事关菜企、菜农生产大事,不能有任何疏忽,谢燕临第一时间来到新帮村前往现场查看。放眼望去,积雪已经有5厘米多,田间小道旁到处都是被积雪覆盖压垮的残破大棚,谢燕临的心里五味杂陈。
“情况确实很严重,大棚要抓紧修复,以免对春播造成影响,你们要保存好修复过程中的棚膜、钢管等更换支出凭据,等大棚修好后及时将修复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在谢燕临的建议下,农业合作社对大棚开展了重建工作。
然而,在大棚重建完成后,农业合作社与保险公司双方对具体赔偿数额产生了争议。保险公司对合作社修复大棚时所使用的钢管是旧管翻新还是新购钢管存在异议,不愿理赔,合作社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蔡甸区法院。370个钢构大棚的钢管规格及数量各不相同,合作社在修复时确实未对其进行相应区分,如何帮助双方解开纠纷,成了摆在谢燕临面前的首要难题。
“保险公司提出的异议确有合理性,具体受损的举证责任在合作社,虽然纠纷要尽快解决,但案件的事实认定也不能马虎。”
在诉前调解阶段,经过谢燕临耐心详细的释法说理,合作社提出可以对钢架大棚每亩的建设成本(含棚体、棚膜)进行诉前鉴定。为了保证鉴定事项的顺利推进,谢燕临带着同事与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农业合作社成员、保险公司负责人三次前往蔬菜大棚,逐一核实大棚建设修复情况。
诉前鉴定有了结果,案件处理进一步推进,但新的问题又来了。
“认定全损后,棚体钢材的残值都是归合作社所有,保险理赔金额应该扣除全部棚体钢材残值。”保险公司坚持按照该标准计算理赔金额。
农业合作社方面却不同意这一赔付方案:“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按照建设成本的60%商定,认定全损后,保险理赔金额应该扣除钢材残值的60%。”
为了彻底解决纠纷,恢复双方信任,谢燕临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负责人沟通道:“合作社是基于对你们的信任先行修复了大棚,后续大棚经过鉴定也确定了损失,如果这个案件能够圆满化解,合作社继续投保,以后还可以作为侏儒山地区的保险理赔示范案例,对你们也是一种正向宣传。”
同时,谢燕临又联合村委会等调处力量对合作社相关人员劝道:“虽然你们提前对大棚受损情况做了航拍,但未对旧管翻新和新购钢管的相关凭证进行完整保存。你们可以再综合考虑衡量下,眼下尽快拿到理赔金支付大棚重建费用才是最重要的问题。”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按照全损情况下新建大棚的建设成本扣除商定的钢管残值进行理赔,农业合作社也同意选择继续向该保险公司投保。
至此,一起涉农纠纷终于成功化解,菜企、菜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保险公司也重获农业合作社的信任,为公司在侏儒山地区的保险业务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信誉。
踏上田间小路,再次回访新帮村,谢燕临看到全新的钢架结构蔬菜大棚连方成片,在阳光的照耀下“波光”闪闪,远远望去犹如一片蓝色海水,大棚内簇拥生长的茼蒿、向上攀爬的豆角等各色蔬菜瓜果长势喜人,一派丰收的景象。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杨新辉 郝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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