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222号令)《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全县2025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止燃放时间: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二、禁止燃放范围:
(一)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范围(详见附件2):
1、文峰镇禁止燃放区域(14.32k㎡):
东至京九铁路、铁路新村、七里湾林业检查站处、七里桥、滨江南大道沿线,东南至东村村铁路涵洞处,西南至第三加油站南边处,西至滨江中大道,北至城北二路(污水处理厂附近)。
2、金滩镇禁止燃放区域(11.23)k㎡:
(1)金滩新区:北从金潭路起,东至赣江岸边,南至吉阳大道,西至昌盛路、沿松山西路、青松路、金星社区、金滩110KV变电站至田溪路。
(2)城西工业园区:南从田溪路起、至南下路,西至群峰路,北至吉发路,东至星之光大道、沿群英路、白水路、天松北路、曾家岭路至金滩北大道。
(二)未列入上述禁止燃放区域的场所和周边地带:
(1)机关办公场所;
(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4)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文物保护单位。
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和地点,任何时段均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三、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房屋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抛掷;
(二)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
(三)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四、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因重大公共庆典等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燃放许可证,按照燃放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六、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内容如有调整,由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并向社会重新公布。
吉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1日
附件1:相关法规
根据《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附件2:吉水县城区禁燃区域图(示意图)
吉水县城区禁燃区域影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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