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姜某某,全责

民生   2024-11-30 09:00   四川  

10月2日余江区13岁的姜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姜**),沿马鞍岭大道行驶鹰南大道马鞍岭大道红绿灯十字交叉路口处,闯红灯(未戴安全头盔)通过时与正常绿灯行驶由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姜某某、姜**受伤(所幸二人伤势并无大碍),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最终调查认定姜某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其监护人提供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来源:鹰潭交警

宁1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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