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砍伐32棵林木——获刑+复绿补植

民生   2024-11-08 16:47   安徽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8日至20日,范某某在未经权利人允许,亦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汪某某、唐某某等人砍伐青阳县某地山场周某某、李某某等11户村民的杉木共计32棵。经鉴定,被盗伐的32棵杉木立木蓄积共计8.5585立方米。案发后,范某某将盗伐的杉木发还给被害人并与林业部门签订了复绿补植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提醒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8.13)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爱护一草一木,禁止盗伐滥伐,对于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砍伐必须提前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采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源:青阳检察 灵秀青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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