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发布悬赏公告,这3人谁认识?

政务   2024-12-13 22:00   湖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监利市人民法院对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上述悬赏公告,相关须知及被执行人信息如下: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霖,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新沟镇陈埠渊路23号。

执行标的:148148.44元

悬赏金额: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且经查证属实际,将执行到位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支付条件: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范围: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监利市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监利市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6—3251621
联系人电话:张纬龙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监利市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监利市人民法院对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上述悬赏公告,相关须知及被执行人信息如下: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树平,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廖家岭2号。

执行标的:913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延迟履行金

悬赏金额: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且经查证属实际,将执行到位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支付条件: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范围: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监利市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监利市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6—3251601
联系人:杨琼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监利市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监利市人民法院对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上述悬赏公告,相关须知及被执行人信息如下:



被执行人周洪永,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东江新村人和433号

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且经查证属实际,申请人承诺在执行到位10日内给予举报人悬赏金奖励,悬赏金为执行实际到位标的的5%,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支付条件: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范围: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监利市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监利市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6-3251708
联系人:程力成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监利市人民法院)

 来源丨监利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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