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苛责执法警察100分

民生   2025-01-26 14:27   辽宁  
这是一篇令人耳目一新的文章,来自一位职业为律师的读者朋友。

01

国家执法必须强力压制暴力抗法,这是法对不法维护基本法律秩序价值的法令行为,而不能降格处理为个体对抗的正当防卫。


这应当是一种常识性的司法价值观,在最新关于袭警罪的司法解释中被强调被确认。


司法并不是简单套用法条,而是价值选择过程,不同司法价值观就决定案件不同的结果。


我们所以能够岁月静好,那是无数警察认真履责并负重前行,遭遇暴力抗法,警察只能前进而不能后退,因为他们背负国法尊严!现场执法遭遇暴力对抗,生死一念间的紧迫性容不得他停下思考一秒钟后再行动。


于是就有了那句法律名言:


“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应强求防卫人做出超然冷静的反应。”


不能强求正当防卫人做出超然冷静的行为,也不能要求正当执法的警察在面对危险制止犯罪包括排除犯罪嫌疑时,完全超然冷静。


谈到司法价值观,就想到现实药神案。陆勇为癌症病友代购国内价格高昂达数万元在印度降到200元的抗癌药品,虽然表面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但他的目的纯净到只为病友争取能够多活几天的机会,没有谋取经济利益,如果判决这样的人(行为)有罪,将颠覆社会对善恶基本认知,直接冲击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观。


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解释说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当检察官有了这些认识后,才有了陆勇案的撤诉!体现了司法担当。


而贵州警察张磊案,则是反面案例。派出所所长张磊带队处置打架事件时,遭到相对人的暴力攻击,两次朝天鸣枪警告后,相对人还是猛冲上来抓扯扭打,并且大喊:“你不敢开枪!”而直接抢枪。


双方拉扯中枪响了,相对人死亡。


可以想象,张磊手中枪,一旦被抢,后果不堪设想,警察人身安全必将遭受巨大危险,国家法律尊严也彻底不复存在。


先服从后质疑,这是行政执法特别是警察执法的世界通行要求。


(当年张磊案案发现场)


诉讼结果却是遵义法院套用当时有效的“正当防卫”就将暴力抗法的恶性降格为“个体打架”事件来处理,不知怎样推断出张磊没有生命危险,以此判决张磊有期徒刑八年,实质上保护乱法,让执法警察服刑流泪……


错误判决示范效应是显而易见的,警察队伍议论纷纷,无所适从。随后出现的昆明暴恐案,警察面对现行犯竟然不敢开枪,惟恐被追责,直接导致手拿枪却被暴徒砍伤。


02


现在,发生于29年前被定性为正当防卫,现原一审被定性为故意杀人案件的邢志强案件摆到了我们的眼前……



邢志强案发前是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立功受奖极多。


1995年6月6日,他在野外打靶时与保外就医人员孟永清相遇,因怀疑孟永清所骑的摩托车为盗窃所得而拦路盘查,但被孟永清挥刀驾车冲过,邢志强遂驾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被孟永清用刀刺伤背部,后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孟永清逃走后因未及时就医,最终死亡。


死者孟永清出生于1974年4月,是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人。1991年6月,他因犯盗窃罪被乌兰察布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随后进入位于呼和浩特市的自治区少管所服刑。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孟永清获批于1994年7月31日至1994年11月30日请假回家治疗,其最后一次请假回家治疗为1994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与邢志强遭遇时,处于实质脱逃状态。


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将邢志强追击孟永清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邢志强因此进入自己一直向往的刑警队工作。


该案已经超过二十年追诉期,最高检核准追诉!


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邢志强无期徒刑,并判决邢志强赔偿死者孟永清父亲孟斌礼丧葬费4万余元。


邢志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重审在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该案还在等待判决!


孟永清的父亲孟斌礼在世,年近80岁,其母亲和哥哥均已离世。虽然确实令人同情,但这个结果的孟永清违法后果的延伸。



03


案件争议焦点


•邢志强对形迹可疑孟永清拦截是高度自觉履行警察职责还是耍威风?


• 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邢志强坚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检方则认为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 因果关系:孟永清的死亡是否与邢志强的枪击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孟永清自行用碎玻璃取弹头导致的感染是否阻却了因果关系。


• 证据问题:由于案件发生在29年前,当年的相关卷宗和物证均未找到,


笔者认为,当时身穿警服的邢志强对形迹可疑孟永清进行拦截是高度自觉履行警察职责。


案件本质是正当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直接对抗,将之降低为个体间正当防卫关系,是法律适用的错误定性!


应当直接明确为履职行为中法对不法过程中,是应有正当执法对违法行为的压迫行为,而不是个体间的防卫行为。


这种执法的正当性是必须始终坚持,毫不动摇的,是警察职业特点的必然体现,是正确司法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否则法将不法。


笔者很欣喜地看到,最近两高刚刚公布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5〕1号中,就非常明确地蕴含着用保障正当执法、惩治暴力抗法的司法价值观,以此来定性袭警案件,是本当的明确,法治的进步。


邢志强案件中,证据证实的孟子清刀刺、车撞邢志强,是严重危及警察生命的严重袭警行为,毫无争议。


新的司法解释宣告警察在面对此种情况时,适用正当防卫司法解释的司法观已经被更明确更切合实际的司法观所代替。


未决案件当然应当适用两高最新司法解释。


邢志强期盼的法律正义能来到吗?这不应当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警察为人民流血,司法当为警察履职护航。


邢志强呼唤着司法担当,二百多万警察以及社会各届同样期盼着司法担当。


多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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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尔佳
官场和法律圈有意思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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