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东省医保局官方网站上最新获悉,自11月1日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支付标准的制定,还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八类药品不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暂行办法》规定,以下八类药品不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医保用药管理坚持四大机制
医院制剂可医保支付
《暂行办法》明确,由省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部署调整《药品目录》,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
在医保用药的支付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使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证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等条件,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还明确,支持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纳入《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参保人在其生产医疗机构使用,或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和待遇落实。
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使用上,《暂行办法》规定,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广东医保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广东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这些情况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暂行办法》规定,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而如果符合三种情况之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暂行办法》暂定有效期为3年。
《惠阳发布》责编: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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