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城乡供水有限公司通告!

民生   2024-10-24 20:1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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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征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尊敬的用水户:

根据《柏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柏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柏政办字〔2024〕10号)的规定,我公司受柏乡县人民政府委托,自2024年11月1日开始代为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就代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

柏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征收范围

柏乡县城规划区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沿街门店等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县城规划区内由县供水公司供水的居民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工业污水的工业企业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0.85元/立方米,低保户、特困职工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1.2元/立方米。

四、征收方式及程序

污水处理费由柏乡县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在单据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缴费金额,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水费分账核算,及时足额上缴至财政账户。

五、征收时间

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代征。

六、保障措施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3%的滞纳金。

望广大用水户积极配合,按时缴纳。

特此通告。

附件(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

1.柏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柏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柏乡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柏乡县城乡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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