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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沧县中医院整体搬迁的公示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受理了沧县中医院整体搬迁的申请。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现对沧县中医院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11月15日
来源:沧州市行政审批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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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一男子酒驾翻车身亡,同桌酒友是否应该担责?
办事“约酒”
醉酒驾车身亡
今年5月的一天,盐山的张某开车找赵某办事。途中,张某偶遇朋友杨某,遂约赵某、杨某一起吃饭。饭前,赵某又邀约了自己的朋友范某参与,范某又喊来了自己的同事曾某。
当天中午,张某将车停放在赵某的单位,乘坐赵某的车到饭店吃饭。其间,张某5人喝了3瓶白酒、12瓶啤酒。席间,杨某因故提前离开。
下午两点左右,酒足饭饱的张某乘坐赵某的车离开饭店。当天下午5点10分,张某无证酒驾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进路边沟里,致颈部损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结果显示张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据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家属起诉
“酒友”拒绝担责
6月23日,张某的父母将赵某等4人起诉到盐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等4人连带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对于张某父母的说法,赵某、杨某、曾某与范某都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死者承担90%责任
盐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是应在合理范围内。本案中,张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之一,是乘坐赵某的车辆到饭店的,故赵某等4人在张某饮酒时未予劝诫,并不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同席喝酒的杨某、范某和曾某根本无法预料或制止数小时后张某的行为。张某的父母对杨某、范某和曾某的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赵某驾车带醉酒的张某离开,对张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相关证据显示,饭局结束至事故发生间隔约3个小时,结合赵某的陈述,能够认定赵某虽然尽了一定的护送及劝阻义务,但是未能将张某安全护送到家,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张某无证、酒后驾车的行为。据此,法院认定赵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外,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无证、醉酒驾车的违法性和高度危险性。在赵某阻拦下,张某仍无证、醉酒后驾车回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近日,盐山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张某承担事故90%的责任;赵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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