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旅游日|旅游消费如何“避坑”,佛山律师告诉您

学术   2024-09-27 21:03   广东  


法治护航 快乐出游

9·27世界旅游日

市律协结合旅游消费容易踩的“坑”

通过文字和视频方式

教大家如何“避坑”维权

一起来看看吧~



PART.1
旅游中遇到强制消费怎么办?



  近日,一段导游辱骂游客并强制游客消费的视频被发布网络,引发社会大众对报团旅游产生不安。某文旅局接到举报后,通报导游辱骂并强制游客消费的行为,给予该旅行社顶格处罚决定。



TIPS


我国法律上也对旅行社强制游客消费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规定:
1.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3.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近年来,我国各地文旅局大力推广旅游业发展,采取不同的优惠政策吸引游客前往当地旅游。此外,各地文旅局对于当地旅行社、当地餐馆实施大力整顿措施,禁止强制游客消费行为,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权利免受侵害,以此促进当地旅游业的繁荣发展。


PART.2
旅游中出现人身安全问题怎么办?



  国庆假期将至,不少朋友都有外出旅游的计划。近期,广西某地旅游景点发生的一起登高项目设备故障造成数十名游客受伤的事故。那么,如果在景区发生了人身伤害,游客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买单”呢?是否发生在景区的事故,都可以直接要求景区的运营管理方进行赔偿呢?




TIP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景点等经营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没有界限,而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要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二是要实施安全防范措施。  

  因此,在旅游过程中,建议游客详细了解和注意避免相关场所的安全风险,切勿“以身犯险”。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建议游客注意识别相关场所是否已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依规、迅速果断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供稿:市律协会展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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