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更好发挥中央和国家机关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有关规定,近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通知》遵循《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基本原则,明确了加大新能源汽车配备力度、统筹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严格新能源汽车配备标准、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加强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等方面要求。坚持全口径、全覆盖,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等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配备更新各类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均应当带头使用国产新能源汽车。坚持分类管理、精准施策,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分类提出具体配备要求,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用车以及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用于环卫清洁、技术勘察、检验检测等用途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新能源汽车能够满足需要的,应当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所属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的统筹管理,在组织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时,明确新能源汽车采购具体数量,除因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特殊和无适配车型等情况外,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整体比例应当达到《“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明确的目标要求,以后按规定逐步提高。
《通知》全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强调要严格新能源汽车配备标准,各部门、各单位配备更新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要优先租用新能源汽车。同时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中央和国家机关示范引领作用,为全社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营造良好氛围。
来源: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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