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刘锋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旅游安排、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职工录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审批、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罪。
刘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违法;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瞒报房产;权力观扭曲,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在所任职的医疗卫生系统搞权钱交易。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严重破坏医疗卫生领域政治生态,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清廉龙江》微信公众号
编辑:绥化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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