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的出台背景
出台《能源法》是推动我国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能源已经日益成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从加工生产、交通运输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起居,都离不开能源。能源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人民幸福、社会稳定。尽管我国是一个能源相对较为匮乏的国家,但在能源的开发、生产、运输和利用的过程,浪费、高能耗、利用效率低等现象仍存在。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对此予以扭转。
出台《能源法》是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需要。在2020年9月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主席郑重宣示中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双碳”目标上升到“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的历史性高度,并强调“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双碳”目标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多管齐下。能源行业作为对气候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只有通过立法将“双碳”目标作为全行业的义务,才能充分发挥能源行业在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的作用。
出台《能源法》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需要。随着我国对能源需求的日益增长,能源安全问题日渐凸显。引发能源安全的因素可以分为境内和境外。境外不可控因素是指对不能由本国单方面解决,并且对本国能源供需关系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一切事件。如战争、自然灾难、与能源供应国外交关系恶化、国际石油商市场操纵等国家力量不能直接干预的事件。境内不可控的因素主要是指即使是动员国家力量也难以在短期内解决的问题,如可供开采的能源资源储量,生产技术水平等。其中境外因素不可控,难以预计,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境内不可控因素则相对容易把握。因此解决能源安全问题主要还是要立足国内,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解决。
出台《能源法》是巩固能源行业体制改革的需要。能源行业的体制改革一直在推进,经过多年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如电力和油气行业都形成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格局。改革后的新体制成效显著,通过不断提供质高价廉的能源,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对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必须通过立法予以固定,使之持续发挥作用。
出台《能源法》是协调各能源单行法的需要。我国早就制定了各种能源单行法,如《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核安全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不同领域的能源加以规范,但却无法对能源中的共同问题如能源安全、能源开发、能源市场等进行规范。《能源法》的出台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
《能源法》的不断完善
《能源法》重在为能源行业进行宏观设计,搭建四梁八柱,经过三审后最终通过的《能源法》更是如此。《能源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 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
二审稿除了一些立法技术性的完善外,又增加了以下一些规定。第一,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增加规定能源用户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参与绿色能源消费等。第二,明确推进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安全可靠有序要求,并增加规定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第三,增加规定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内容。第四,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规定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等。第五,增加有关促进储能发展的规定。第六,规定国家通过实施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
三审稿又进一步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第二,规定国家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第三,规定能源用户应当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国家通过实行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能源法》对电力行业的重要影响
电力作为重要的能源之一,《能源法》的颁布施行必将对电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表现之一是《能源法》将大大推动发电事业,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能源法》第22条规定,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电力,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无疑是替代石化能源的主力军。第23条规定,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第25条规定,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在替代化石能源、支持风电光伏就近开发利用、消纳保障等多重法律制度的加持下,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契机。
表现之二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步伐会进一步加快。《能源法》第31条规定,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第32条规定,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第35条规定能源用户应当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这几条对新型电力系统中的“源网荷储”作了全面规定。有了《能源法》的指引,只要各方齐心协力,肯定能加速新型电力系统的建成。
表现之三是发电行业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能源法》第41条规定,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第42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市场建设。虽然竞争性与垄断环节相分离的制度在《能源法》颁布前就已开始,发电企业也早已进入发电市场展开竞争。但全国性发电市场并没有完全建成,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省内的竞争,是一种有限的竞争。一旦全国性电力交易市场建成,竞争对手瞬间增长成百上千倍,激烈程度也将上一个新台阶。
表现之四是电力行业的科技创新会更加迅捷,可以利用的科技成果也会越来越多,能更好地推动行业发展。《能源法》第57条规定,能源科技创新应当作为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重大能源科技基础设施和能源技术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能源科技服务能力。电力行业本就科技密集度高,对科技依赖性强,科技能否进步,取得突破对行业发展至关重要。有了重点支持和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以及相配套的服务,电力新技术肯定会不断涌现,进而推动行业大踏步前进。
电力行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能源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实施好《能源法》,学习、领会好《能源法》是第一步。电力行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部署、认真落实好《能源法》的学习。要充分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培训、竞赛等各种形式,把集中学与分散学、个人学与组织学灵活结合起来。要注重学习效果,做到学懂、悟透。尤其是对于《能源法》中的一些内涵丰富的概念,如积极发展、因地制宜发展、严格控制开发等,更是要学透,学精。
电力企业要按照《能源法》的规定详细梳理对电力行业各方面工作的具体要求,厘清自身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对照行业目前的实际操作,甄别有无不一致的地方,如有立即进行改正。对《能源法》提出的进一步完善的要求,如推动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则按照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对《能源法》提出的下一步要开展的工作,如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市场,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作者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监事长、法律分会会长。版权所有,如需转载、使用或翻译成其他语言,需经本刊同意并注明出处。
编辑:翁爽 赵紫原
审核:李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