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在线】网红博主和运营公司闹掰了,短视频账号归谁?

时事   2024-11-12 18:03   山西  

 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发展,搞策划、拍段子、直播带货成为互联网和新媒体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博主有粉丝,运营公司有策略,双方合作共赢,如果网红博主和运营公司闹掰了,短视频账号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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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葛某是一名美食博主,以第一视角拍摄美食制作视频,在短视频平台拥有15万粉丝。葛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签订的协议约定:“葛某将短视频账号交由公司运营,公司为葛某提供直播间建设、直播间运营、广告推广等运营服务……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

由于合作效果不佳,葛某遂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并将涉案账号带走与他人合作。

传媒公司认为葛某单方面终止合作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账号应归属传媒公司。葛某认为账号系其实名注册设立并运营形成人气,根据互联网实名制相关规则,不能予以转移,应归自己所有,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葛某返还账号。


01

就账号归属问题,传媒公司与博主葛某都有各自的理由并且理由都很充分。怎么看待短视频账号的法律属性?

由于短视频账号属于网络账户的一种,因此首先我们要清楚什么是网络账户。

网络账号是以特定文字、数字或字母排列形式为名称,在网络服务商处注册的、用以享受网络服务商服务的凭证。一个网络账号通常包括账号名与登录密码。

关于短视频账号的法律属性问题,现在观点其实很多。

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账号的实质是网络服务商与客户形成的合同关系,客户基于对网络账号的使用对网络服务商享有债权,也负有一定义务;网络账号是双方合同关系的中介,因此,网络账号是“债权凭证”。

但更多的通说观点是认为网络账号属于物权,因为使用者凭借账号和密码可以登录、使用账户,因此账号具有排他性的物权特征;使用者在使用网络账号过程中投入大量时间精力,该投入劳动本身具备一定价值,并且部分投入可能产生“游戏装备”等具备一定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据此,网络账号具有财产价值;使用者可凭借自己意愿转移、交易、注销账号,可以自由处分账号,网络账号具备可处分性的物权性质。


02

就本案而言,双方的理由哪一方更站得住脚?

首先网络账号作为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的虚拟财产,无疑具备极高的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以及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肯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

但实际上关于数据及网络财产的保护并没有特别具体的法律规定,尤其针对网络账号的使用权利归属方面。

那么结合事务经验以大家常用的抖音APP为例,在申请抖音账号时会让用户接受一项《抖音用户服务协议》,

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的规定,抖音账号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互分离的,因此可以明确的是账号所有权都归抖音公司所有,注册用户仅享有使用权益。账户的注册需以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完成并进行实名认证,原则上申请注册的相关主体即应为注册的该账户的权利人。

如果使用个人信息共同设立账号,则需要依据共同设立账户的人员之间的协议约定从而确定账号的权利归属。在实际情况中还存在大量账号注册人和实际运营人分别为不同主体的情况。这时双方对账号注册的贡献值是法院在判定账号使用权益归属参考的主要依据。

那么同时根据目前的实践案例,账号注册人与账号实际运营人之间关于账号归属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如账号注册人与账号实际运营人之间关于账号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账号是否具有人身属性来判断账号的归属;例如账号实名认证所使用的身份信息;账号完成初始注册所使用的电话号码;账号的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判断标准。

因此如果葛某的账户能与他之间存在高度的人身绑定性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那么他的主张更有可能得到支持,反之依照双方合同中载明的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的约定,传媒公司将会得到支持。

本案中,涉案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与美食制作相关,视频中并无葛某本人出现,故账号未形成以葛某为主的独特标识。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个人,故可以认定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关于账号归属约定的效力问题。短视频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本案中,葛某与传媒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合作事项是共同运营账号,合作目的是增强账号变现能力,因而账号归属是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因素。

葛某和传媒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短视频制作、运营的主体,对“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约定的内涵和后果是明知的,故可以认定账号归属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综上,鉴于葛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且涉案账号财产属性强于人格属性,涉案账号权属转移并不会贬损其经济价值,故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


03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怎么理解法院的判决逻辑?

审理本案的法院,首先是通过对网络账号法律属性分析,全面审视账号流量变现的来源和运营投入,认定网络账号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

其次是判断账户的人身属性和依附性,如果主播基于对账号个性化使用而形成的粉丝流量,与主播本人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则账号的经济价值主要由人身属性决定。如果账号与主播个人依附性不强,其经济价值是由账号的内容、经营管理等因素决定,则账号的经济价值主要由财产属性决定。那么在双方有合同自治的情况下,优先意思自治。


04

本案判决的意义所在?

其实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兴起,“网红经济”“流量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与传媒机构合作变现流量已经日趋成为“网红经济”重要组织形式。

网络平台账号作为流量变现的重要载体,是网络直播和传媒机构合作的关键,经济价值有目共睹,因此,网络平台账号成为双方合作终止后竞相争夺的对象,在现阶段是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诉讼。

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对网络账号权益归属约定不同,法院考量因素依据不同等原因,导致对账号归属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个案之间判决差异很大,无法形成统一的共识。

因此本案的裁判对网络账号归属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指引,相对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引领性,那么对未来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其实是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END




录音:董   欣

文字:刘殊芯


新媒体编辑:吴   霞

新媒体审核:渠淑芳 董   欣

新媒体监制: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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