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重要论述,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平安家庭建设,不断提升妇女儿童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和能力。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妇女工作委员会特在“平安鄂前旗”微信公众号平台推出《巾帼普法微课堂》栏目,通过以案释法、法条解析、海报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维权知识,从而有效提升妇女儿童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传播法律知识,传递法治力量,姐妹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尊法、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时代女性。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巾帼普法微课堂”第一讲吧。“依法带娃”|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也就是说,家庭教育包括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的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方法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方法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上文规定。 ●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关爱未成年人,合力呵护祖国花朵,让法律为未成年人撑开起一片蓝天!
来源:平安鄂前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