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前别墅另作抵押,债权人疑遇“套路”,抵押合同疑点重重

文摘   2024-11-26 21:46   山东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比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近日,家住河北唐山市的田女士向新黄河记者反映,她怀疑自己就遭遇了债务人虚假诉讼的“套路”。

“我借钱遇到了‘老赖’,虽然起诉至法院赢了官司,但在申请财产执行时,却遭遇对方一再逃避债务,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田女士告诉记者,2015年,她因为借款纠纷将债务人罗静(化名)起诉至法院,其间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抗诉,重审程序,历经六年之久,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偿还给自己剩余本金1433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就在法院对罗静房产查封的前几日,她与其丈夫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将名下别墅抵押给了这家公司,以保护别墅不被法拍抵偿债权,钻了法律的漏洞。”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11月,田女士以“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为案由,将罗静等人告上法庭。目前,官司仍在审理当中。同时,田女士以自己“被虚假诉讼”为案由向警方报案,警方也已受理该案。

借贷官司打了六年,最终赢得法院判决

田女士是河北唐山人,其哥哥与罗静是同学关系,所以与罗静也熟识。2014年8月,罗静因生意需求向田女士借款,田女士便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其出借1433万元。之后罗静未能及时还款,其间田女士多次催促未果。2015年8月,田女士将罗静和其丈夫刘某明诉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下称“路北区法院”),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令田女士没想到的是,这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官司,却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抗诉,重审等程序,一打就是六年之久。

2016年1月,路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罗静及其丈夫偿还田女士剩余欠款1433万元及相应利息。罗静表示不服上诉,2016年6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唐山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罗静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随后,罗静又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北高院提出抗诉。2019年3月,河北高院制作(2019)冀民抗14号民事裁定,指令唐山市中院再审本案。2020年4月,唐山中院撤销此前判决,发回路北区法院重审。

2020年11月,路北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要求罗静及其丈夫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偿还田女士借款143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罗静随即上诉,2021年6月,唐山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长达六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告一段落。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她却一再通过上诉手段拖延执行,最终法院还是主持了公道。”最终胜诉的田女士,本以为很快就可以将剩余欠款追回。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罗静夫妇没有自动履行偿付义务,田女士遂于2023年2月向路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田女士发现,罗静位于海南三亚市的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别墅在早在2015年法院查封的前几天,就已经抵押给别人了。

涉案别墅另作抵押,怀疑遭遇虚假合同

“2015年我起诉她时,就向路北区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但没想到她收到立案信息后,就将名下的房产抵押出去了,试图逃避执行。”田女士回忆说,该案件是2015年8月13日立案,自己在同一天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罗静财产保全,8月27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将罗静在三亚市吉阳区(原河东区)三亚凤凰水域的一处别墅查封。然而,法院后来在执行查封过程中发现,罗静、刘某明于8月17日与唐山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并于同日将该别墅在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因此导致该标的执行受阻。

上述《抵押借款合同》显示,甲方A公司向乙方罗静、刘某明出借75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乙方将坐落在三亚凤凰水域的房产用作抵押物。乙方如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新黄河记者注意到,该合同乙方一栏有罗静、刘某明的签字,但甲方一栏只有公司公章没有签名。

“按照正常程序,如果抵押权在查封之前已经设立,那么抵押权具有优先性,该房产仍可作为法院执行标的,但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田女士表示,涉案的三亚别墅目前市值在1000万元左右,由于罗静、刘某明并未归还A公司的“借款”,如果将来法院强制法拍时,那么A公司势必会优先获得赔偿。“这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套路,他们恶意串通,通过虚假抵押合同来逃避对外债务,规避法院执行,损害了我们真实债权人的利益。”

出借750万到账600万?抵押合同疑点重重

“刘某明与A公司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同时,A公司也未实际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田女士表示,她和律师通过调查发现,《抵押借款合同》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借款方A公司时任法人代表范某华,疑似为刘某明担任法人代表的唐山某宝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员工,两者存在高度关联关系;其次,A公司自设立至今,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零报税内容显示,其设立后没有发生任何经营活动;另外,双方虽然签订合同,但A公司未实际出借750万元,而是通过案外人景某印向刘某明转账600万元,证明在扣除150万元利息后向刘某明、罗静提供了借款,但该转账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即借款合同签订前一周。“景某印只给罗静转账了600万元,那么光‘砍头息’就收了150万元,转账还是发生在一周前,双方既无还款约定,也无付息约定,至今亦无还款事实发生,这难道合理吗?”田女士质疑道。

田女士向记者出示的一份B公司股权认购单显示,范某华的名字赫然在列,该认购单盖有该公司的印章。此外,范某华向唐山市中院做的执行笔录显示,当被问及2015年8月17日其担任法人代表的A公司与刘某明夫妇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经过时,范某华表示“当时别人办的,我不知道”。当被问及为何盖章处没有签字、在哪儿办的抵押、借给对方多少钱、该借款业务是谁决定的、有无股东决议等问题时,范某华均表示“不知道”;当被问及750万元公司是否支付时,范某华表示“我知道打钱了,多少不知道了,具体谁办的不知道,资金来源也不知道”。当被问及A公司主要业务和资金来源时,范某华表示“没有业务”。在另一份时任A公司会计张某的笔录显示,对于这笔借款也并不知情。张某还称,A没有人(员工),公司没有业务,“我应聘的是B公司现金会计,A公司报税时,公司领导让我负责,具体业务没有。”

田女士还表示,早在2018年,罗静就伙同他人用虚假诉讼的“套路”逃避执行,但最终被法院给驳回了。“除三亚那套别墅外,罗静还有另外四套房子,这四套房子本该执行给我时,突然冒出一个案外人刘某,声称这些房子早就抵押给她了。”根据刘某的《民事起诉状》称,刘某于2014年6月就与刘某明、罗静夫妇签订协议,以58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这四处房产及车位、宝马轿车一辆,并已支付了全部款项,但并未办理房屋及车辆过户手续,要求法院解除房产查封手续。2018年8月,路北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定虽然刘某与刘某明夫妇签订协议,但未能就其在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上述不动产及非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房产及车辆过户手续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故刘某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4年11月26日,新黄河记者为求证田女士所反映的问题,分别致电罗静、A公司、范某华了解相关情况,但均未成功取得联系,发去采访短信亦未回应。随后,记者联系到案外人景某印,他表示“我借给刘某明600万元有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到现在他都没有还钱,我想把(三亚)那套房子弄过来,结果当下还被查封了”。当记者问及为何是A公司和刘某明夫妇签订的合同时,景某印表示A公司就是自己实控的公司,由于自己长期在国外,所以当时用A公司做的借款手续。新黄河记者从企查查App查询发现,单从股权结构来看,景某印与A公司并无实际关联。

债权人再起诉报警,虚假诉讼如何认定?

2023年11月,田女士以“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为案由,将罗静、刘某明、A公司、范某华等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刘某明夫妇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对此,刘某明夫妇辩称,抵押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任何无效情形;被告A公司则辩称,二被告签订的上述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提供相应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我方向对方支付了对价,履行了合同义务。此外,A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景某印于2015年8月10日向刘某明转账600万元的银行流水,证明在扣除利息后向其夫妇提供了借款,同时提交了景某印录制的视频,证实其转账的600万元是代A公司转账。

2024年2月,路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方存在恶意串通而导致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法定合同无效情形,故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田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7月,唐山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日前,新黄河记者获悉,路北区人民法院已重新组成合议庭,该案近期有望重新开庭。

此外,2024年5月,田女士以自己“被虚假诉讼”为案由,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报案,目前警方已受理该案。近日,新黄河记者多次致电路北区法院行政综合庭了解情况,电话均未能接通。11月26日,唐山市路北区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则表示,负责办案的民警外出办案,记录下记者信息稍后回电。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接到相关回电。

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对此,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大有表示,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诉讼的难点在于很难找到行为人合谋的直接证据,无法直接认定虚假诉讼,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推断和印证。“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文中所述属实,AB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嫌疑,景某印代为出借的600万元资金的合理性存在不真实的可能。不过,这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予以确定。”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录则表示,根据两高近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两高新的《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拒执罪行为起始点是诉讼开始后,故即使在法院查封房产前转移财产由他人代持或者设定抵押权等行为抗拒执行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行为发生在新的司法解释之前,能否追诉,可能涉及刑法溯及力问题。”

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倡导诚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1月11日发布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例如,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由被执行人尹某安实际领取执行款项,阻碍另案执行,导致尹某安真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最高法指出,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查明虚假诉讼后,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已作出的错误生效判决,应当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新黄河记者 张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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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编辑:韩明霞 校对:汤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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