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
记者从
“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
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第十七场)
——“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
促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
专场发布会获悉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林业局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
促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
发布会上
相关部门负责人
就该文件制定的
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
进行解读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程春满介绍,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展背景下,为进一步破解农村产业发展的用地用海难点问题,该3个厅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
一是突出政策集成。对现有政策整合集成,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乡村振兴要素保障政策要点进行梳理整合,做到用地用林用海要素全覆盖。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对市场有需求、基层有呼声的问题和政策不衔接、不明确的问题深入研究,提出合理有效的支持政策。
三是突出改革创新。充分吸收三亚等地的实践经验,在严守耕地红线和生态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土地复合利用、点状用地、组合供地等政策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若干措施》共十四条
从保障范围
规划空间保障
用地用海要素供给
审批监管全过程
《若干措施》明确了保障范围和机制,明确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是指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直接服务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流通、加工、仓储,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农耕文化教育、农村休闲观光旅游、森林康养旅游、休闲渔业等产业用地用海,海南垦区相关产业项目也适用该政策。为了加强工作衔接,明确由市县建立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库,项目入库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区)初审、部门论证、入库备案、动态管理”流程实施。
《若干措施》明确由市县农业部门编制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农村产业规模、空间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同时,为提高规划的灵活性,各市县可预留不超过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5%作为规划机动指标,用于安排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农村产业项目,以“点位示意”或“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等方式将项目纳入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若干措施》还加大用地用海要素供给,鼓励各市县在土地供给方式上探索创新,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乡村振兴。探索实施“EOD+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支持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并明确相关激励政策。
《若干措施》完善要素审批和监管。针对乡村产业项目用地普遍规模小的特点,提出市县可合理确定符合乡村地区特征的规划指标和管控要求。同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用海用岛审批的农村产业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需由市县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认定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对开发强度和规模进行监管。
同时明确监管要求。在注重保障的同时,强调严守耕地红线和生态底线,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市县要将农村产业项目用地用海情况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全要素、全过程动态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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