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11期)
第二十一条【严防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解读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涉及我国的跨境有组织犯罪也日益猖獗、形势严峻,这主要表现为:跨境犯罪组织间的合作不断加强、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带有政治性目的的犯罪逐渐出现。由于跨境有组织犯罪突破了地域限制,涉及不同国家的司法主权,再加上不同国家在社会体制、法律制度以及民俗传统等方面存在不可忽视的差异,跨境有组织犯罪的打击难度大大增加。正因如此,跨境有组织犯罪被国际社会公认为犯罪最高形态,被联合国大会列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
针对境内外有组织犯罪的严峻态势、跨境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以及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的加剧,本条确立了严防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对境外黑社会组织加强特殊预防,避免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勾结境内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连城县扫黑办
网编:吴秋静
审核:黄水林 叶先锋 吴清兰
监制:李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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