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12期)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基本原则】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解读
为了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法治化、规范化进行,有必要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办理纳入现行统一的法治轨道。这就需要妥善处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办理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保持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内部的一致性与稳定性。相比于其他的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基于此,反有组织犯罪法根据实践需要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是在整体上,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办理还是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条即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及确定刑事责任时,应当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尺度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上述二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本条再次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以及人身危害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来源:连城县扫黑办
网编:罗丽婷
审核:黄水林 叶先锋 吴清兰
监制:吴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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